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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借款合同是怎么定的?”唐竞细问。
“确是白纸黑字,”朱斯年回答,“合同上写着,如果申成到期不能支付本银及利息, 银行有权占有并出卖抵押品,或经拍卖, 或经私人契约,所得款项先支付欠款, 其余再交还申成。”
“无须通过法院?”唐竞求证。
“无须通过法院。”朱斯年确认。
唐竞一听便道:“这是再典型不过的流质契约,显然无效啊。”
所谓流质契约,即为Fluidity Contract,抵押物代偿条款,指的就是债务不能清偿时,债权人便可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约定。因为这样的合同不利于借贷双方利益的实现与平衡,自罗马法以来便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绝对禁止,即使担保物的价格与债权额相当,仍可视为无效。民国也不例外,六法债权篇中已有明文阐述押借物到期不取赎,债权人须经起诉手续,由法院判决之后,方可处置。
“道理是这个道理,但事情怕是没有这么简单……”朱斯年轻叹。
“又是领事裁判权?”唐竞苦笑。随便一桩涉外官司,兜兜转转最后总是栽在这上面。大英帝国法律体系不同,此案若是交由领事法庭或者英皇驻华法院裁断,恐怕就完全是另一种说法了。
“容老板怎么会签下这么一条协议?”他又问朱斯年。当年他卖出宝益,容翰民就曾对他说过,只要有人出售厂房机器,申成就照单全收。那个时候,他既佩服容翰民这份豪气,又觉得如此举债发展,实在太过激进。但容翰民终归是个会做生意的人,似乎不应该在一笔三百万之巨的贷款合同上出这样的疏漏。
“这笔款子是前两年市面最不好的时候贷出来的,”朱斯年解释,“容老板接受这条款,一个是因为申成当时急需资金,病急乱投医。另一个原因,是他觉得自己跟英商银行做了十几年的生意,过去那些借贷甚至有过更加苛刻的约定。但银行与实业之间毕竟是共生互利的关系,以他的经验来看,等到债务到期,具体如何清偿都是好商量的。”
唐竞不禁皱眉,这的确是老派生意人中通行的观念。当然,年景好的时候,不管是同乡朋友开的票号,还是外国人的银行,都愿意与你讲人情。可偏就是到了危急关头,这人情是最不牢靠的。
“这一次真的谈不下来吗?”唐竞又问。虽是老观念,但有些想法确有其道理,金融与实业共生互利,英商银行这样做似乎有些杀鸡取卵的味道。
朱斯年摇头:“英商银行已经派人在厂门口贴了封条,委托摩仕力洋行择日举行拍卖。你当年也卖过厂,应该知道一直惦记着上海滩这几家大纱厂的都是些什么人?”
“您是说……”唐竞没有说下去。当时他出售宝益,就有日本商社前来洽谈,也是一副志在必得的架势。所幸那时棉纱生意好做,许多人竞价,申成的经营状况尤其不错,容翰民大手笔,把宝益一举拿下。
朱斯年知道唐竞是明白了,继续道:“他们背后都是大财团,实力雄厚,跟英商银行资金往来甚密,要操作这点事根本不难。现在申成到期的欠款是三百万,而纱厂本身估值在五百万以上,英商银行只求还清本利,你猜这拍卖会如何进行?”
答案显而易见,眼下这样的时局,怕是不会有人来竞价的,日本人筹谋的便是这样一笔好买卖。
“那您要我怎么办?”唐竞笑问朱斯年。
朱斯年知他这是明知故问,也跟着笑起来。求到他这里,自然就是为了他身后的那位穆先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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